三资企业属于什么企业

中国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就业问题,其解决途径在于取消对就业的各种限制,而不是取消对就业的限制。就业限制往往导致“招工难”,这不仅使劳动者无法得到与其所付出的劳动相匹配的报酬,而且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农民工二代不愿意回到农村等。取消对就业的各种限制是解决“招工难”的唯一途径,但是,如果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在许多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比如,制定一部《促进就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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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属于什么企业

从《劳动法》到《就业促进法》,从就业歧视到劳动合同,从劳务派遣到非全劳动用工,就业歧视问题一直是中国社会的焦点。在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中,随着劳动关系由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统配”向市场经济时期的“自主择业”转型,就业歧视问题也日趋凸显。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建议:取消对就业的限制,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取消就业限制成为不少代表委员的共识。

引言

目前,在中国,就业歧视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从法律角度看,就业歧视涉及的主要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在我国,就业歧视问题由来已久。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提出了消除就业歧视的要求,但由于立法滞后于现实,并缺乏司法保障等原因,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得到重视并逐步解决。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劳动力市场尚处于不完善阶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对彼此身份的法律地位认识不清、理解不一,从而造成双方在就业过程中存在各种不平等待遇。因此,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中国的就业形势

就业是民生之本,“一人就业,全家脱贫”,增加就业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脱贫方式。而目前中国的就业形势严峻,据人社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城镇新增劳动力715万人,创历史新高;2010年城镇新增劳动力达900万人以上;而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保持在3.8%—3.8%之间,处于历史高位。在中国经济新常态下,中国的就业形势显得更为严峻。目前有8100万大学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无法顺利实现就业。据统计,目前中国劳动年龄人口总规模达到9.65亿人左右,而大学毕业生就占到了2.22亿人。在人才资源总量上,中国每年的大学毕业生就超过了500万人。

大学生的就业质量与经济发展

据人社部的调查,当前大学生就业难主要体现在“五难”上:难在收入低、难在发展空间小、难在职业规划差、难在创业风险大、难在个人发展机会少。这意味着,大学生的就业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我国高等教育的一大特点是,主要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技能,而忽略了他们的综合素质。许多学生在学校中学到的只是专业知识,而缺少丰富的社会实践和综合素质。

然而,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是多方面的,仅靠“多招”来实现与社会需求相适应是不可能的。因此,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实现大学生充分就业,应该加大力度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在毕业生中广泛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就业观和择业观;同时加强就业指导和创业培训,提高毕业生的职业素质和创业能力。

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分析框架

在分析肖胜方代表提出的取消就业限制政策主张时,有必要从一种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一下这个问题。

众所周知,《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我国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三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都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其用人的范围都受到法律的调整。虽然这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毕业生时也有学历限制(例如,有些企业要求应聘者必须获得学位证书)和工作经验的要求(例如,有些企业要求应聘者必须具备相关专业资格证书),但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下,这些限制可以认为是合理的。因为这些限制对于大学毕业生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相反还会阻碍大学毕业生的就业。

大学毕业生的双重困境:制度安排和结构性因素

虽然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但是就业歧视和就业困难并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而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长期存在的结构性因素。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就业歧视”和“结构性失业”是两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前者反映了劳动力市场上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后者反映了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从我国现阶段来看,大学毕业生由于年龄、性别、身份、户籍等因素而遭遇就业歧视和就业困难,是一种结构性失业。从劳动关系来看,雇主对大学毕业生的歧视或者说歧视行为,往往是建立在“人格侮辱”基础上的“就业歧视”。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在遭遇过就业歧视和就业困难的群体中,有相当比例是大学毕业生;而在遭遇过就业歧视和就业困难的群体中,有相当比例是年龄较大的人群;在遭遇过就业歧视和就业困难的群体中,女性要高于男性。

社会契约、人力资本与市场分工

就业歧视主要存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这种对劳动力市场分工的不合理限制是导致劳动力市场出现就业歧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也要从根源入手。

首先,应该对市场经济中的就业歧视现象进行合理规制。就业歧视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社会契约与人力资本的差异,这是影响劳动力市场分工与配置的重要因素。因此,要解决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必须要对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契约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其次,要加快培育现代人力资本市场。在我国当前人力资本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社会契约重新塑造人力资本投资与教育、培训等相关机制,加快培育现代人力资本市场,提升劳动力市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这样做的目的不仅是为提高劳动者素质,而且还可缓解就业歧视问题,为劳动力市场分工提供必要支撑。

总结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虽然社会就业歧视现象确实存在,但并不能仅仅靠《劳动合同法》加以禁止。笔者认为,我们在立法时应当合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使《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协调一致,从而形成对各种就业歧视的全方位规制。因此,笔者建议,在修订《劳动合同法》时要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不能将法律制定的过于偏向劳动者一方而忽略用人单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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